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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系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05-23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一年级择优发展,二、三年级重点发展,四年级适度发展的工作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要将培养教育贯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上,要加强对他们入党动机和党性修养的考核,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学习情况、日常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行为选择、群众民主评议和自我认知结合起来,确保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
第四条 优化和完善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体系。落实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共青团“推优”制度,实行发展对象考察和预审制度、发展党员公示制度、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制度,进一步完善预备党员转正答辩制等,努力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组织发展工作质量和学生党员的整体水平。
 
第二章 对申请入党学生的教育培养
第五条 学生党支部要把新生入党引导作为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及早开展面向一年级学生的组织发展教育引导和培训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政治引导,宣传党的章程,介绍发展党员的流程,明确党员标准,帮助大学生提高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为今后组织发展工作奠定基础。学生党支部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
第六条 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年级所属党支部正式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妥善保管,并做好申请入党人的情况记录。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学,党支部要及时找他们谈话,了解他们的入党动机和学习、工作情况,对他们提出希望和要求,使他们明确努力方向。对各方面表现突出,有入党愿望,但本人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党支部要主动关心、教育他们,使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对入学前就写过入党申请书,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学生,党支部在政治上要给予更多的关心。
第七条 学生党支部要定期组织申请入党学生学习党章和党的历史,使他们了解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学生党员的标准和组织发展的基本流程,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引导他们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以上,积极要求入党;在工作、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表现良好。
第九条 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团支部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有计划、按步骤地把素质强、热情高、表现好的优秀团员推荐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团支部推优按学期进行,推优名额不少于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数额的1.5倍。
第十条 党支部在甄选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重点考察其是否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共产主义信仰,在关键问题上是否敢于坚持正确的观点;入党动机是否明确,能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否在学习上勤奋,生活上关心集体和同学;能否认真落实组织交给的工作,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
鉴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身份特点和我系实际,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具备以下具体要求: 1、确定前一学年没有不及格现象,学习成绩排名原则上不低于前1/2(一年级学生可暂不考虑),特殊情况由支委会研究,经组织员同意,报学院党委审核可适当放宽(毕业班); 2、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在前1/2内;3、一学年内宿舍卫生未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4、一学年内未被校、院其他部门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一般应在团支部推优范围内,同时须征求辅导员和党外群众的意见。
一年级学生入学前是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党支部审查,材料齐全且审核没问题的,可参加学校团课培训和测试,通过团课测试后,须经过所在团支部“推优”,被“推优”的承认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继续培养考察。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分析、研究一次“推优”对象的情况。在班级全体同学民意调查的基础上,由党小组推荐、组织员审查、党员大会投票、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经班级公示,对无异议的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核备案。学院党委按学期将积极分子名单报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分党校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系统地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明确党员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
学院分党校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含新生党员)进行党课集中培训并组织结业考试,考试分学院预考和学校统考两次。通过学院预考方可参加学校统考,未能通过学院预考的学员允许参加下次培训;参加学校统考未能通过的学员,一年内不再培训。若在考核过程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资格,正式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党支部和班级辅导员要密切结合当前形势和学校中心任务,根据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实际特点,组织开展主题实践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和教育培养活动。要根据积极分子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任务,促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党支部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他们提出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
第十五条 学生党支部要选派党性修养较高,工作、学习表现突出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联系人的职责是:1、指导培养对象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有关内容,提高培养对象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2、加强与培养对象工作、学习、思想的交流指导,肯定培养对象的进步,指出不足和改进的要求、措施,帮助培养人提高素质,改进工作,在服务奉献中赢得群众认可;3、每季度至少和培养对象进行一次深入的谈话,指导培养对象认真撰写思想汇报,并形成最后谈话记录;4、依据培养对象的实际情况,按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认真参与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理论学习的基础上,积极参加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本领,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入党积极分子每学期都要写出一份争先创优计划,并交党支部备案;应经常向党支部或培养人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三个月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制度。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整,把符合条件的吸收进来,把表现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般不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长时间(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未主动与党支部联系,或态度消极、不认真者,应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或有明显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两学年内未被党组织接收的,其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以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辅导员和党内外的意见后,拟定推荐人选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的名额与学院下达的宏观控制指标大致相当。
被推荐的人选要向支部大会汇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的学习、工作以及各方面表现情况,经全体党员评议、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人选,经学院党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展对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除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鉴于大学生的身份和学生党员先进性的需要,要重点考察是否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共产主义信仰,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是否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入党动机是否明确,能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否勤奋学习,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否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综合测评和专业成绩的要求如下:1、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要达到所在年级和专业的前50%;2、专业成绩原则上要达到所在年级和专业的前50%;3、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或专业成绩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在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由支部出具情况说明,报学院党委审定,同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确定为发展对象:1、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但没有按要求报学院党委备案;2、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培养、教育、考察时间不满一年;3、党支部上报预审前,未在本单位公示征求意见,或征求意见分歧较大;4、发展对象是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5、没有经过党校集中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在重大政治斗争中形为选择和现实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一般可通过函调进行)。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党委对发展对象预审的重点是发展对象的条件是否成熟,是否符合学院发展学生党员规定的具体标准,党支部发展党员的比例和进度是否合理。通过预审的,由党委办公室填写《拟发展党员备案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按照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进度的时间要求,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支部大会要逐个对发展对象进行讨论和表决,讨论采用票决制,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赞成决议或决定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人须在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考察的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条件是否成熟、入党材料是否齐全、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入党程序是否合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定,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审批结果向全体党员公布并通知本人,向本人说明预备期,要求其按时交纳党费、每季度递交思想汇报并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组织填写《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尽可能为预备党员创造学习和锻炼的机会,在实践中教育和考察。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大会,由预备党员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并由到会的全体党员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考察。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党支部应及时将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党小组要认真履行对预备党员培养和教育的责任。要向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讲明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和教育他们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在实际学习、生活、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小组要将培养考察的实际情况按季度填写到《预备党员登记表》中。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和教育,主动向党小组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每三个月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实行答辩制。党支部每学期要组织召开预备期满党员转正答辩会。到期的预备党员除对预备期内思想、学习和履行职责承担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述职外,要参加党支部党的基本知识等内容答辩。答辩通过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周内,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及时(一般应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坚决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参加两次党课考试未能通过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应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对预备党员的转正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应将院党委审批意见及时通知党员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于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培养联系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查找原因、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希望和要求。
 
第七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必须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副书记牵头、党委秘书协调、学生党支部负责、团委书记及辅导员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党委秘书、学生党支部要把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的记录等,妥善保存备查,并做好各阶段相关材料的自查、备案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支部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于违反党章规定和不符合条件而被吸收入党的,取消其资格。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党支部要在党委秘书的指导下,将每学期发展学生党员的工作计划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党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