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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校教字[2013]5号)

发布时间:2013-06-28   浏览次数:0

校教字[2013]5

 

 

河北师范大学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考查的基本方法和手段,也是确定学生取得毕业与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工作,根据《河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要注重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程度,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进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

第三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均要进行成绩考核,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以严谨、公平、公正为原则,提倡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不断加强试题库命题,试题库应按照覆盖全面、重点突出、难易适当、题型丰富、用语规范的要求建设,并不断更新相关内容。

第二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考核工作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教学单位具体实施。

(一)教务处依据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学业成绩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教学单位成立以党政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指导,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除公共课及须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课程之外,其他课程(含专业课)考核由各教学单位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课程考核安排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整理为全校考核安排表。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向全体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做好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并明确责任,提出具体要求,把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一周向全体师生公布考核安排,并有义务在考核前对各类考场环境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章  考核的科目、方式、时间

第九条  考核科目根据教学计划确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条  特殊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学生人数及设备条件,由系或教研室主任提出严密、公平、合理、可行的具体实施规范和详细评分标准,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类课程考核一般应在课程结束后或学期结束前三周内进行。以笔试形式考核的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2小时,其他形式的考核时长由学院提出方案并负责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试卷的命题、审题、印制

第十二条  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体现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兼顾记忆、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方面。既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的运用能力。试题要有恰当的广度和覆盖面,要提高试题的信度、效度、区分度,有较适宜的难易度;题量应与考核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准确、简练、明了,不能与前两届试题重复。

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核、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实行教考分离。以试卷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命题由系或教研室(课程组)负责组织安排,一般应采取集体命题的方式,有题库的课程应利用题库命题。课程考核应同时拟定AB两套试题,并附评分标准。填写《课程考核命题与审题情况登记表》、《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AB卷在内容、形式、难度、区分度、信度、效度和题量上应相当,两套试卷题目重复率不得超过10%。以机考、网考、多环节、多过程形式组织考核的,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相应的题目设计、审核。

第十四条  试题实行三级审查制度。

(一)各学院要成立院、系(教研室)两级审题组。院级审题组可由3-5名有丰富经验的教师组成,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系(教研室)审题组由系(教研室)主任负责。各门课程拟好AB卷后,须经系(教研室)主任、学院主管教学院长两级审查后在《课程考核命题与审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备案,一份随样卷由学院存档)上亲笔签字,由学院教学办公室登记后,统一送教务处对试卷格式进行三审。

(二)审题要从试题内容、题量、题型、难度、能否反映学生的能力水平以及卷面设计等方面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不合格的试卷应进行修改直至符合要求。

(三)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试卷或未经各审题组审查、未提交《课程考核命题与审题情况登记表》的试卷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试卷的印制和保管。

(一)为加强试卷的规范化建设,试卷必须按照河北师范大学考试命题专用纸的格式打印,每道大题的题首应设置得分栏和阅卷人栏,卷面应整洁大方。

(二)为保证试卷印制的严密性,各教学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卷送教务处登记后印制,并应对试卷印制份数认真核算,预留出不少于5%的备用试卷数量。

(三)试卷印制完成后,由各教学单位清点复查无误后签字取回,保密封存。各学院应建立试卷保密室,试卷保管应符合相关保密规定,专人负责,做到三铁(铁门、铁柜、铁窗)和三防(防火、防盗、防水),试卷存放地点应位于二楼(含)以上。

(四)考试用草稿纸由学校统一印制,各学院在考试时单独发放,考试结束后统一收回。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撕毁草稿纸。

第五章  考核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严格考场纪律,保证考核工作正常进行,监考人员须遵守《河北师范大学监考人员守则》,并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学生必须按照《河北师范大学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应为每个考场配足监考人员,学生数量在60名及以下的考场配备2名监考,学生数量在60100名的考场配备3名监考,学生数量在100名以上的考场按照每增加40名学生增配一名监考的原则安排。

第十八条  考核期间,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要实行值班制度,加强巡视和检查,教务处组织人员对考场进行巡视。各类人员巡视时须佩带学校统一制作的巡视工作证进入考场。

第六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十)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十一)未经允许,破坏试卷装订完整性等损坏试卷、撕毁草稿纸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和扰乱考试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一经发现,监考人员应按照下列步骤执行:

(一)立即向其指出违纪、作弊行为并收缴其违纪、作弊证据材料,停止其答题,收缴其试卷并写出书面检查;

(二)如实填写考场报告单;

(三)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认定表》一式三份并详细说明具体情况,由监考人员和违纪、作弊学生共同签字;

(四)违纪、作弊学生退出考场;

(五)考试结束后,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认定表》交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由学院在24小时内将以上材料连同违纪、作弊证据报教务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对考试中违纪、作弊事实的认定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试卷的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以试卷形式考核的,成绩评定应实行密封试卷、流水作业的方式。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的评分标准,客观、公平、公正评分,保证学生成绩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期末总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可以根据课程性质按照适当比例计入,一般不超过30%。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宣布。

第二十五条  旷考、违纪、作弊学生的当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二十六条  试卷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7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复核并在教务管理系统内提交。

第二十七条  试卷分数一经评定(包括每一小题得分),不得随意改动。在向教务管理系统提交成绩前需改动的,由阅卷人在改动处签全名;在教务管理系统内提交成绩后,须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成绩修改审批表》,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八条  教师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打印成绩报告单一式三份,由教师、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和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下一学期开学3周内向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河北师范大学学生成绩复审(补录)申请表》,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由阅卷教师重新查阅试卷,并对学生做出答复。

第三十条  课程主讲教师要做好试卷分析工作,填写《河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结果分析表》,连同《成绩登记表》等材料由教师及开课学院各自存档一份。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制定命题和阅卷质量评估措施,实施严密的试题管理和试卷保管制度。考核前,坚决杜绝泄题现象发生,考核结束后,应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对各科试卷的质量和科学性及批阅试卷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检查。对试卷、评分标准、《命审题情况登记表》、《课程考核结果分析表》和考核总结等资料应存档,学生毕业离校两年后方可销毁。

第八章  补考与缓考

第三十二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选择补考或重新学习。必修课程下学期开学初由开课单位组织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以60分记入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合格者须重新学习。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

第三十三条  考试中有旷考、违纪、作弊行为者不允许补考,须重新学习相应课程。学生因缺课累计达到相关规定要求而被免去考试资格者不允许补考,须重新学习相应课程。各教学单位在组织补考时应对补考学生资格严格审核。

第三十四条  学生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缓考:

(一)因病不能参加考试;

(二)因事已被准假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试;

(三)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正常考试。

学生符合上述缓考条件的,须填写《河北师范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已被准许缓考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校教字[2009]8号《河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

1、河北师范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2、河北师范大学考场纪律

 

 

2013611

 

 

 

学校办公室                      2013611

(共印120份)

附件1

河北师范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一、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要严肃认真地执行考场纪律,对考生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热情。

三、要佩戴统一标志,在考试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检查、整理考场,清理考桌内外非考试必需物品。组织考生入场,清点考生人数,调整好考生座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四、在分发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前,应向全体考生宣读《河北师范大学校内考试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五、考试过程中,要监督考生在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并检查考生是否与所持证件信息一致。

六、在考场内应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在监考过程中严禁接打电话。不准吸烟、谈笑、阅读书报、抄题、做题。考试过程中要在考场内巡回检查,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七、考试过程中,不得向考生解释考试内容、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如有试卷字迹不清或试题有更正应及时当众公布;遇有漏印、重印、错印、装订错误的试卷时,应立即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启用备用试卷。

八、应制止未佩戴规定标志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及时制止未经学校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拍照、录像。对扰乱考场秩序者立即责令其退出考场,并报告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及时处理。

九、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时,要立即向学生指出并收缴有关违纪、作弊的证据材料,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考场报告单内。及时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认定表》一式三份并说明具体情况,由监考人员和违纪、作弊学生共同签字。

十、应在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向考生报时。考试时间终止时,应令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收取考生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对于不按时交卷的考生,监考人员在指出其错误后收其考卷,并按违纪记录在考场报告单内。

十一、应严格执行考试时间,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后,要认真填写考场报告单及有关材料并签名,随试卷一同交学院教学办。

十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公平公正。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

河北师范大学考场纪律

 

一、学生应在考试前做好准备工作,备足文具,并在考试前十分钟到达指定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能参加该场考试。

二、学生应按要求持身份证(或一卡通)、学生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时必须出示证件。考试期间应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

三、不得携带书本、笔记、资料参加闭卷考试,草稿纸由考试实施单位统一发放和收回。

四、在考试过程中要尊重监考人员,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调动,按规定的座位就坐。

五、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作图或其他需用铅笔答题的除外),如遇字迹模糊不清或缺页等情况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询问周围考生。

六、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破坏试卷装订的完整性。

七、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场。如确需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全程陪同。

八、考试时间终止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统一指令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整理好后,等待监考人员收取或交监考人员后离场。

九、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十)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十一)未经允许,破坏试卷装订完整性等损坏试卷、撕毁草稿纸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和扰乱考试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十、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十一、对旷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