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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系党委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3-05-23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党建工作的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党委是学校党组织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在基层单位起着政治核心作用,与行政班子共同队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     院党委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院党委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创新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创造力、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院党委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工作等委员。不同职责的委员可以兼任。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党员的,应当参加党委委员会。
第五条     党委委员会及其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按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任期三年。
第三章 党委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积极宣传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根据校党委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学年结束或自然年年末要总结工作并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代表党委委员会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党委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党史、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他们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抓好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党纪党风教育,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
2、指导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管理,做好党员的党纪党规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教育、批评直至按组织程序处分;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年终党员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
3、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通过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党委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党委真正成为本单位的政治核心。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加强对党支部的工作指导,加强对所属党支部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4、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重点做好在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青年学生中培养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落实与非党员教师联系人制度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制度,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入党程序,保证党员质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按期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5、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围绕改革和发展,结合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实际,抓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引导教职工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争创一流业绩;教育学生勤奋学习,不断创新,加强实践,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6、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为群众排忧解难。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做好老干部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做好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经常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7、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做好系领导班子干部选拔和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8、贯彻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本单位的廉政建设。教育党员和干部模范遵纪守法。
第四章 党委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委书记是党委委员会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与院长共同带领领导班子和全体教职工贯彻执行当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培养德、智、体、能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2、与院长密切配合,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集中主要经历抓好党建工作。制定本党委党建工作计划,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委和所属党总支、党支部的建设。
4、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带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工作。会同院长做好德育工作。
5、负责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按照学校干部任免条例,抓好学院后备干部的选拔河培养。做好系属党务干部的配备和管理。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晋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6、加强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协调党政关系,与行政负责人共同族只好学院联席会议。检查落实党委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本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
7、支持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根据各自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负责指导有关同志做好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8、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党委副书记是党委书记的副手并对所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书记做好党委的工作。党委书记不在时,主持党委的工作。
2、拟定本单位学生德育工作或分管工作的计划,经党委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3、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指导并帮助辅导员及团委抓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及社会实践活动,抓好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学生工作队伍以及学生干部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负责学生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招生、就业服务与指导等工作。
4、制定实施学院分党校培训计划。
5、做好校党委和党委书记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委员在党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党委的党员构成和工作需要,向党委会提出关于党支部划分和设置的方案,并根据党委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坚持和督促各支部按时开展组织活动,开好民主生活会。
2、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制定学院发展党员规划,督促落实组织发展计划,并指导各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国内工作。
3、负责党员组织关系得接转。按月收缴党费制度,定期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4、负责党内评选工作,根据党委委员会的决议做好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的申报等相关工作。
5、编制党员名册,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6、做好组织部和党委书记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宣传委员在党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围绕党的工作重心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宣传思想工作,唱响主旋律,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宣传氛围,提高党员和群众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
2、向党员和群众宣传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3、深入到各党支部及教工和学生中,了解和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配合党委及时抓好思想教育。
4、负责本单位的对外宣传工作。
5、做好宣传部和党委书记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纪检委员在党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因该工作的特殊性,一般由党委书记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抓好对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对党委委员会、行政班子领导成员的勤政廉政教育,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具体检查落实情况。
2、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定期听取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委委员会汇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委委员会及校党委。
3、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管理群众对党员和干部的检举和控告,协助校纪委及党委检查、处理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对受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4、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经常检查《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执行情况。
5、负责工会工作。支持工会围绕学院中心积极开展工作。
6、承办上级纪委和党委书记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统战委员在党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统战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党员进行统战政策教育,提高党员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协助党委书记做好本单位统战对象的安排使用和培养工作。
3、保持与统战对象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委和学校党委统战部汇报工作,并根据党委和统战部的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4、做好上级统战部门和党委书记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青年委员在党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青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共青团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特点开展活动。
2、支持、帮助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
3、指导团组织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教育工作。
4、帮助团组织创造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5、承办上级团组织和党委书记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代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尽可能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 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统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问题,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校党委请示。
第二十一条 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二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按要求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委员会会议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并根据需要传达至全体党员。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