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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开征集2013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

发布时间:2013-04-15   浏览次数:0

  申请单位须一次提供不少于10个岗位且承诺留用率

  记者11日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13年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征集工作已经开始,凡我省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即日起可自愿申请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8月31日前,征集后经批准的见习岗位将向社会公布。

  申请单位须一次提供不少于10个岗位

  据了解,在河北省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用人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

  用人单位承担见习任务,必须符合《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冀人社发【2009】19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包括:一次能够提供不少于10人的见习岗位;见习岗位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等。其中企业用人单位还要达到一定规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要填写《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企业用人单位还要填写《承担就业见习任务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对考核合格的见习人员的留用率、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

  毕业生见习期间生活补助可获得政府补贴

  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为1年,见习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单位应按月为见习人员足额发放生活补助费,毕业生见习半年后10日内可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补助。

  毕业生还可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费用由见习单位负担。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被见习单位聘用,见习单位还应为毕业生补办见习期间(最长12个月)的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在企业、事业单位及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参加见习的,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岗位时,见习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并计算连续工作年限。

  见习岗位8月底公布

  今年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征集采取省、设区市征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省就业服务局负责驻冀中直、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跨区域经营大型企业及与我省开展战略合作的央企见习岗位的征集,并将征集的见习岗位分配到相关设区市。设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见习岗位的征集。

  设区市征集的见习岗位,须上报省就业服务局批准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协议。从时间安排上看,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7月31日前将征集的见习岗位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汇总上报省就业服务局。8月31日前,省就业服务局将批准的见习岗位向社会公布,随后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参加见习,实现岗位对接。